发布日期:2020-06-08
(个人)姓 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守昌
(地址):新乡市劳动南街65号
本机关于2020年 5月14日对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0年5月14日经巡查发现,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市高新区新飞大道与静泉路交叉口向南河南沈数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中心及展厅项目工程施工时,存在施工人员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乡 华 兰 支 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