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19
新环高新罚决字〔2020〕24号
(个人)姓 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新乡市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传法
(地址):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综合研发楼V(A-F)(9-13)
本机关于2020年5月7日对新乡市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渣土运输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5月7日在本市高新区新飞大道与午阳路西北角东杨村安置小区项目施工时,存在运输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动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乡 华 兰 支 行 ,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