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8-14
新开财〔2018〕22号
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扶贫基本方略及我区脱贫攻坚总体部署,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我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中央和省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三条 坚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攻坚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及资金使用
第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财政收入情况,结合中央、省、市安排给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并确保达到省绩效考核要求。
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扶贫项目情况,合理安排项目管理费,确保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项目管理费不得从中央、省和市及扶贫专项资金中提取。
第六条 按照中央、省和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区扶贫工作实际情况,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以下支出方向和要求,确定我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围绕培养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等。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参加农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给予补贴;对金融扶贫模式中风险补偿金、担保费、贷款保证保险费补贴等。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区级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根据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分配方案及项目库备案情况,将资金分配至项目。
(二)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协同资金使用和管理部门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九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将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条 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与上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政策调整适时作出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