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06

新乡市高新区诚信建材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传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92601036958
地址:新飞大道南段路东台头村中街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高新区诚信建材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建材行料场砂土物料未覆盖,未采取密闭、无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1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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