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06

新乡市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678YH5D
地址:新乡市高新区过滤产业园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启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辆(豫GE4404)安装的尿素罐内无尿素,车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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