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1-06
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中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06403008
地址:新乡市开发区36号街坊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督导组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要求(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物料运输),在生产现场有一辆重型载货汽车,车牌号豫G38213进行货物运输;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门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橙色预警责令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5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