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04

(新开)安监罚〔2019〕3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新二街与柳青路交叉口西南角同信新著项目施工现场
邮政编码:45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维平 职务: 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同信新著项目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17839869959

  违法事实及证据: 同信新著项目施工现场一号楼基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询问笔录一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账号 41001552710050000137-001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河南省辉县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印章)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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