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07
( 新开 )安监罚〔 2019 〕1 号
被处罚单位: 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 新乡市德源路111号 邮政编码: 45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 勇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860381759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二车间抽风设施维修项目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询问笔录一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新乡市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账号 41001552710050000137-001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河南省辉县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