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8

新环高新罚决字【2019】51号
 
新乡市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62207687
地址:新乡市新飞大大道南环汽车城内

  本机关于2019年0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杂物间存放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地面油渍较多,未进入危废间存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八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1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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