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8

 新环高新罚决字【2019】52号
 
新乡市鸿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长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8221557D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白马村

  本机关于2019年0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鸿泰纺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增梳棉机4台、并条机4台、粗纱机2台、细纱机19台,设备总投资额为198100元(梳棉机4台,评估价12000元,并条机4台,评估价7000元,粗纱机2台,评估价33600元,细纱机19台,评估价145500元),无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整改,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且未对大气造成明显影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罚款)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5943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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