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7

 新环高新罚决字【2019】25号
 
新乡市新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2521112B
地址:新乡市高新区德源西路69号

  本机关于2019年05月09日10时18分执法人员王船、李亮陪同生态环境督导组对新乡市新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危险贮存仓库未落实防渗防漏要求,且仓库内存有其他杂物;2、厂区垃圾堆放点堆放有2个废弃油漆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八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一万元罚款;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一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第八款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二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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