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6

                    新环高新罚决字【2019】6号
 
新乡市润航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6A1GH8U
地址: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2号园

  本机关于2019年03月25日15时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导组对新乡市润航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督导组在亮明身份的情况下新乡市润航机械有限公司仍然拒绝进入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或者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3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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