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4-02
新环高新 查(扣)决字〔 2019 〕第 1 号
当事人:新乡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高新区关堤乡张八寨
经查,你(单位)存在 未落实新乡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 的违法行为,依据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混凝土生产线) 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 10 日,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 该 (场所、设施、财物名称) 。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 新乡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或者 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2019 年3 月19日
2019 年3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