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2019年03月21日关于河南飞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4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3-22

新高综监字〔 2019 〕10号

  2019年03月21日

河南飞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宁夏中蓝正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飞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4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河南飞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65万元在原有厂房内扩建“年产6400吨塑料制品项目”。该项目选址可行。

  一、废气:

  1、本项目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二级排放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30套集气罩+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有机废气排放浓度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的要求。

  二、噪声:本项目设备产生的噪声经厂房密闭,基础减振后,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三、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经收集后出售,危险废物要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四、项目投入运行三个月内,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综合监管和执法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3-353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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