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7

  新开综执环罚【2018】25号

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祁水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741077XL

地址:新乡市开发区24号街坊

  本机关于2018年0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力欧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供2016年、2017年及2018年购买聚氨酯发泡料票据,该行为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1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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