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9

新开综执环罚【2018】24号
 
新乡市广艺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现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QQM941
地址:新乡市高新区关堤乡郭小庄沙坑01号 

  本机关于2018年09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导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你公司厂区后部有一处石膏废料堆场,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一 万元以上 三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2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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