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9

 新开综执环罚【2018】23号
 
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双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697336777M
地址:新乡市高新区平原航空机电园区

  本机关于2018年0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督导组对你公司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车间硫化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于你单位造粒机目前在调试期还未正式投入生产,未对大气造成明显影响。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3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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