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

发布日期:2018-09-18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启动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二、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批示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批示: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三、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批示

  5月23日,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主持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严惩、标本兼治,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不断夺取专项斗争新胜利。

  6月24日,郭声琨同志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培训班上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以督导压实政治责任、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胜利。

  四、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同志、省长陈润儿同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批示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同志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要抓出力度、抓出信心,抓出老百姓的安全感,务求取得一个又一个战役的胜利”。

  省长陈润儿同志也专门批示,要求“持续发力、除恶务尽”。7月28日下午,又召开了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总结讲评上半年工作,分析形势,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五、新乡市委书记张国伟同志、市长王登喜同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批示

  新乡市委书记张国伟批示要求新乡市各级党委、政府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形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各级职能部门特别是政法机关要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推进平安新乡建设再上新合阶。

  新乡市市长王登喜批示要求新乡市各级各部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全市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案、除恶务尽,严厉打击危害政权安全、破坏经济秩序、阻挠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2018年遏制突出问题,营造人人喊打氛围!

  2019年攻克重点案件,提升群众安全感!

  2020年建立长效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七、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三个事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

  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

  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十三、新乡市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三)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五)利用家族和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六)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八)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九)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十一)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二)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三)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公职人员。

  十四、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要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强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要下大力气抓好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治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保障。

  十五、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的区别

  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只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大扫除”,一定能“扫”出清风正气,“扫”出朗朗乾坤。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是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地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组织实施,狠抓落实,靠前指挥。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对象

  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等进行重点督导。

  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工作重点及方式

  督导工作主要围绕以下6个重点开展:

  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要求督导组在深入排查摸底、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督导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

  十九、当前涉黑涉恶新动向

  涉黑涉恶问题呈现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二十、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黑恶势力形成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凡是在合法社会控制持续薄弱的地方,它就能乘虚而入;凡是在社会正义持续不彰的领域,它就会横行霸道。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较之经济建设的发展尚不够平衡、不够充分,社会控制领域还存在着个别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与边缘地带,为黑恶势力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实践也证明,黑恶势力的快速形成,往往离不开公权力的庇护或纵容。

  凡是黑恶势力能够较长时间存在或比较猖獗的地方、领域,也往往存在着地方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不强、官员腐败和不作为等较严重的问题。要在思想上、组织上、机制上做好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准备;要着眼于社会治理的全局和着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直至取得压倒性胜利。

  二十一、何谓“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二十二、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十三、组织部门在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严格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选人用人上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选好用好党的基层干部,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

  二十四、深挖彻查保护伞的“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十五、“增强‘六性’,掀起新一波扫黑除恶强大攻势”中强调的“六性”是什么?

  认识的深刻性、部署的衔接性、推进的平衡性、打击的持续性、斗争的策略性、治理的协同性。

  二十六、常见的扫黑除恶的口号有哪些?

  1.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2.强力扫黑,铁腕惩恶,重拳治乱;

  3.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把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二十七、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十八、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恶势力”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

  2.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

  4. 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

  5.地下出警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

  6.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九、“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

  (一)在组织特征上,“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通常是纠集者、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大多数团伙成员时聚时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

  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

  (二)在经济特征上,“恶势力”不一定以追究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或者没有最够的经济实力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直接动力或根本目的,有经济基础作支撑。

  (三)在行为特征上,“恶势力”主要表现为“恶”,通常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为主,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危害性较大。

  (四)非法控制特征上,而“恶势力”只是破坏社会秩序,尚未达到非法控制社会秩序的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通过非法控制社会秩序或者形成重大影响来谋取非法利益。

  三十、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三十一、“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十二、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三十三、什么是“楼霸”?

  “楼霸”主要是指装修楼霸。主要指以不合理的高价强揽、垄断居民区装修材料的搬运工作,以及高层楼盘的吊装业务,甚至以高价强卖水泥、沙子等装修材料的社会闲散人员。

  三十四、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三十五、什么是非法放贷讨债?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十六、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三十七、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三十八、哪些上访行为容易跟黑恶势力沾上边?

  根据《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刑法》以及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下列十种违规上访行为被严厉禁止:

  1.以上访为名未经批准组织煽动、策划群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

  2.采取或煽动他人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4.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采取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6.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

  8.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0.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三十九、怎么举报涉黑涉恶犯罪?

  全国举报电话010-12389。

  河南省公安厅

  举报电话:0371-65884900

  举报短信:18837109110

  举报网络:“河南警民通”微信公众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9号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队

  新乡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373-2028997

  举报短信:13903738820

  举报邮箱:xxsgajshb@163.com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解放大道96号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

  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

  举报电话:3538180 3530110

  举报邮箱:wxping1979@163.com

  通讯地址:新乡市华兰大道468号南环公安分局

  联系人:堵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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