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7

新开综执环罚【2018】12号
 

  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文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3870043B

  地址:新乡市开发区18号街坊
 

  本机关于2018年0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帆、李亮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抛丸工段粉尘收集不彻底,造成部分粉尘未经处理直排;2、喷漆车间密闭不严,造成部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有气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五项,属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认定为一般。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30000元罚款;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25000元罚款。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五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5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07月30日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