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7

新开综执环罚【2018】11号
 

  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红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319881X8

  地址:新乡市高新区静东街坊
 

  本机关于2018年0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车间内切割、打磨工序粉尘较大,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属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处罚建议:1、责令改正;2、处罚3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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