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1

新开综执建罚决字〔2018〕第006号
 
  当事人: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个人)姓  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祯祥
  (地址):新乡高新区新一街17号

  本机关于2018 627日对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8年6月27日在本市新一街17号厂区内存在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新乡华兰支行,银行(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乡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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