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10
新财购〔2018〕2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新乡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8日
附件:
新乡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通用类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共31项)。
品目名称 | 备注 | 采购标准 | |
一、货物类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含)以上 | ||
1 | 台式计算机 | ||
2 | 便携式计算机 | ||
3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4 | 显示器 | 指液晶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 | |
5 | 服务器 | ||
6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包括路由器、交换机等 | |
7 | 信息安全设备 | 包括防火墙、容灾备份设备等 | |
8 | 存储设备 | 包括磁盘阵列、磁盘机等 | |
9 | 打印设备 |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 |
10 | 文印设备 | 包括速印机、装订机等 | |
11 | 复印机 | ||
12 | 扫描仪 | ||
13 | 多功能一体机 | ||
14 | 触控一体机 | ||
15 | 计算机软件 |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套件等,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 |
16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
17 | 碎纸机 | ||
18 | 照相机及器材 | ||
19 | 电子白板 | ||
20 | LED显示屏 | ||
21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
22 | 视频设备 | 包括录像机、通用摄像机、摄录一体机等 | |
23 |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
24 | 图书档案装具 |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 | |
25 | 乘用车 |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 |
26 | 客车 |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 |
27 | 空调机 | 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空调。不包括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机组 | |
28 | 办公家具 | 指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课桌凳等办公家具,不包括厨卫家具 | |
二、服务类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含)以上 | ||
1 | 云计算服务 | ||
2 | 印刷服务 |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 |
3 | 物业管理服务 |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用于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
注:1、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2、省直驻新单位如有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3、驻新乡之外市直单位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可就近委托属地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本部门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项目(共14项)。
品目名称 | 备 注 | 采购标准 | |
一、货物类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含)以上 | ||
1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
2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
3 | 医疗设备 | ||
4 | 安全生产设备 | ||
5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6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
7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
8 | 专用仪器仪表 | ||
9 | 文艺设备 | ||
10 | 体育设备 | ||
11 | 专用车辆 | ||
二、服务类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含)以上 | ||
1 | 车辆保险 | ||
三、工程类 | 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含)以上 | ||
1 | 限额内工程 | 指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 |
2 | 装修、装饰、拆除、修缮工程 |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三、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市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县(市)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县(市)区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规模标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为了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便于项目实际操作,我市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我市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采购标准、方式执行。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申请公开招标项目。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单位自愿申请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组织招标采购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能力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均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一个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二)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可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自行采购。但采购人应做好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流程审核,引入价格竞争机制,做好自行采购台账登记(以年度为始末),加强采购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四)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核准事宜。
(五)采购人采购涉密用途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专用信息设备的,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7〕165号)、省财政厅和省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功能。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和定向采购;提高绿色环保产品采购意识,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
(七)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八)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依法依规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工程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规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由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履行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工程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拆除、装修、修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等职责。
(九)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十)航空机票代理服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作为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十一)各县(市)区按此文件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