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乡市新星特种织物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3-05

新开综执环罚【2018】2号

  单位名称:新乡市新星特种织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荆武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57893844

  地址:高新区丰华街南段

  本机关于2018年2月11日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2月11日河南省环保厅、新乡市环保局检查组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生产记录中有2月10日生产记录,存在生产现象。2018年2月12日下午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河南松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排污口管网废水进行提取水样化验分析,监测结果为:COD127mg/L;氨氮15.2mg/L;总磷1.78mg/L(排放标准为:COD200mg/L;氨氮20mg/L;总磷1.5mg/L),总磷超标18.7%。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以下的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 责令改正;2. 处罚二十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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