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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豫科〔2014〕66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
                        
2017年6月5日
 
  附件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后劲和源动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的审核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备案条件: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或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10%以上(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
  (六)企业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
  (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八)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程序:
  (一)申报。申报包括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两个步骤。
  注册登记:申请备案企业登陆“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zxqy.hnkjt.gov.cn)(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备案企业用注册的用户名、密码登录备案管理系统,填写“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申请表”。
  系统提交:申请备案企业对“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申请表”审查无误后,上传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注册的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上传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期间费用明细表、加计扣除明细表、企业信用承诺等材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提交审核部门。
  (二)确认。确认包括受理、审核、报备三个步骤。
  受理:审核部门常年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
  审核: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对备案管理系统内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退回。
  报备: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添加审核意见,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三)备案。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核部门报备申请后予以备案,纳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企业需上传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有关标准),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由审核部门提交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备案。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每年3月底前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统计数据,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审核部门更新确认,并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要求对备案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数据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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