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0-24
为切实做好新乡高新区二十街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加快改善和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使被征收单位得到公平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名称:新乡高新区二十街坊棚户区改造(一期)
征收范围:西至高新区工商局东侧,东至台头斜路,南至原新乡县看守所南墙,北至一中校办工厂南墙区域。
征收主体: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征收部门:新乡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高新区二十街坊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征收期限: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起70日内
征收房屋规模:共征收企业1家
一、补偿方式
高新区二十街坊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为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二、补偿内容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项。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征收程序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取。
三、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联系人:庞晓辉 联系电话:0373-3536686
征求意见期限: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
新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