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丰华制膜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7-08-01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高环罚【2017】06号
 
新乡市新星丰华制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荆武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81709120(1-1)
地址:新乡市高新区丰华街南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05月28日国家环保部督查组及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你公司脱脂工序及定型烘干工序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07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高环罚先告字【2017】0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为申请听证,于2017年07月19日递交了申辩材料,辩称: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项领导班子会议,形成整改方案,现已整改到位。经过这次检查,我公司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自查自纠,积极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同时强化管理职责,不留死角。以后严格按照环保规定执行,杜绝此类事情发生。鉴于我公司产品大部分出口,由于国际经济发展缓慢,价格偏低,又逢今年是我公司设备改造之年,环保治理又投入硕大资金,成本加大,目前企业经营比较艰难。恳请贵局给予酌情考虑。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材料进行复核,认为你公司能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高环罚先告字【2017】06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申辩材料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7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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