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24

新高环罚【2017】01号
 
新乡市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斌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700660940452F(1—1)
地址:新飞大道与南二环交叉口西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将公司维修车间内存放的废矿物油(HW08 900-214-08)私自处理,现场检查该公司4个维修班组已正常工作,举升机5台。现场共计二个铁皮桶、四个机油收集器,存有两个铁皮桶废矿物油(HW08 900-214-08),四个机油收集器里存有废矿物油,一辆运输废矿物油(HW08 900-214-08)车辆,车牌号:豫G-AC719。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双方未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该收购废矿物油(HW08 900-214-08)的个人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也没有收购危险废物的资质,新乡市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05月1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高环罚先告字【2017】0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于2017年05月16日递交了申辩材料,辩称:单位负责人专门安排车间主管人员彻查事情原委,此次违法行为确属维修人员个人行为,制定整改措施,对当事人予以开除,对因监管不到位的维修主管及相关人员予以重罚。我公司深刻吸取此次事件的惨痛教训,保证积极配合高新区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设专人归口管理,决不留管理死角,严格按照环保局的规定执行。违法行为较轻,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材料进行复核,认为你公司能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高环罚先告字【2017】01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申辩材料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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