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4-27
为切实做好新乡高新区二十街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加快改善和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使被征收单位得到公平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名称:新乡高新区二十街坊棚户区改造(一期)
征收范围:西至振中路东侧,东至台头斜路,南至原新乡县看守所,北至原市政沥青炒沙场区域。
征收主体: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征收部门:新乡市房产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征收实施单位:高新区二十街坊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征收期限: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起70日
征收房屋规模:共征收企业2家
一、补偿方式
高新区二十街坊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为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二、补偿内容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等款项。并按照国家规定政策进行调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征收程序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取。
(二)搬迁费
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63号)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评估确定。
三、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建 联系电话:0373-3536686
征求意见期限: 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