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01

新高环罚【2016】01号
 
新乡艾迪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相明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700589724094U(1—1)
地址:新乡市牧野大道239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将公司内垃圾用铲车拉至厂区北墙外进行焚烧,现场有一个存放垃圾铁框、一辆运输的铲车、工作人员三名。经询问,该三名工作人员是新乡艾迪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所焚烧的垃圾是该公司产生的。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高环罚先告字【2016】0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于2016年11月21日递交了申辩材料,辩称:对公司进行了全面排查,并教育管理人员及员工,坚决杜绝此类环保事件的发生。违法行为轻微,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材料进行复核,认为你公司能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高环罚先告字【2016】01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申辩材料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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