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5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新乡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新乡市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注: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三、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市级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可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自行采购。采购人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价格竞争机制,做好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加强内部流程审核,加强采购档案管理。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功能。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和定向采购;提高绿色环保产品采购意识,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
  (六)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
  (七)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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