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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9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印发的《中共河南省委巡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巡视实践深入发展,特别是2015年8月中共中央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省委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是我省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条例》的具体举措,是规范省委巡视和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我省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巡视、巡察机构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积极为巡视、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精神,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适时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有关省委部委和省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经省委批准开展巡察工作的,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河南省委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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