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交通城建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16-05-26

交通城建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共2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资料齐全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审批人审批

 

2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批责任:接到初审材料后,即时进行审批,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

 

3日

3、送达责任:制作证书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1日

4、事后监管责任:市住建委和区管委会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服务电话:3539929       投诉机构:交通城建局       投诉电话:3539927    

服务地址:新乡高新区火炬园三楼交通城建局

 
交通城建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二)行政许可类(共2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资料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3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事后监管责任:市住建委和区管委会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服务电话:3539929       投诉机构:交通城建局       投诉电话:3539927    

服务地址:新乡高新区火炬园三楼交通城建局

 

交通城建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八)行政检查类(共2项)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对高新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筑工程安全
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对高新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服务电话:3539929       投诉机构:交通城建局       投诉电话:3539927    

 服务地址:新乡高新区火炬园三楼交通城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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