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关于对新乡市宏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11-17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高环罚【2015】01号
 
  新乡市宏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永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792000022986(1—1)
  组织机构代码:39588949—9
   地址:新乡市南环路与107国道东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3条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和4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已建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基本完成,正在安装检测设备。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高环罚先告字【2015】0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于2015年11月12日递交了申辩材料,辩称:检测线按公安系统要求建设,机动车检测线为环保工作配套项目,已停止建设,环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违法行为轻微,请求免于或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材料进行复核,认为你公司能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高环罚先告字【2015】01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申辩材料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给予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账号:41001552710050000137—0010,代办银行:建行新乡华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5年11月17日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