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11-09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委局各派驻机构: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善配套制度,落实各项措施。2015年4月27日,市委印发了《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在落实“两个责任”的高压态势下,我市仍有个别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未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以致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获嘉县卫生局副局长吕书海、获嘉县城关镇卫生院院长耿琳等因下属超标准公务接待和工作日午间饮酒受到责任追究问题。2015年6月17日中午,获嘉县城关镇卫生院因工作需要,接待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专家组一行6人。经耿琳同意后,由获嘉县城关镇卫生院副院长冯玉军负责安排上述6人在该县惠祥面馆就餐,消费420元,属超标准公务接待,并在就餐期间饮酒。2015年6月,获嘉县监察局给予责任人冯玉军等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耿琳行政警告处分。2015年7月,获嘉县纪委给予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分管领导吕书海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主体责任的朱耀东和负有监督责任的朱光东进行了诫勉谈话。
封丘县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李绍强等因下属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受到责任追究问题。2015年8月3日中午,封丘县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副科长丹磊和工作人员陈千里、赵振昌在该县曹岗乡执行公务后,受正在休假的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科长王金瑞邀请,着制服、驾驶豫GBJ503公车到曹岗乡青龙湖饭店就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5年8月,封丘县卫生局分别给予责任人王金瑞、丹磊、陈千里、赵振昌记过处分,并停职待岗6个月;给予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李绍强和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靳青龙警告处分。
新乡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伟因该局工作纪律涣散受到责任追究问题。2015年7月8日上午,市综合督查考核组、市信访稳定专项督查考核组在实地督查中发现,该局办公室19名人员中只有7人在岗,8人请假,4人去向不明,不在岗问题突出。7月22日,市委办公室对此次督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新乡县纪委调查后发现,该局存在考勤制度执行不到位、请销假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2015年8月,新乡县纪委给予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张建伟党内警告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以上责任追究案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认真组织学习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增强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义不容辞地履行好主体责任,决不能当“甩手掌柜”。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当中,发现苗头及时提醒,对触犯纪律的及时处理。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中共新乡市纪委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