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10-21

  为有效应对空气污染、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
  三、对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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