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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创新科技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4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创新科技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振中街办事处,辖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高新区创新科技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1日  
新乡高新区创新科技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推进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建设,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激发人才创造活力,更好地为高新区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高新区创新科技人才奖”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每届10名,获奖者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二、评选对象
  “高新区创新科技人才奖”评选对象为单位(企业)注册(经营)地在高新区的各级各类科技人才。
  三、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公众形象,富有创新精神;
  (二)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均在新乡高新区;
  (三)在企业任职3年以上,且申报参评当年仍在劳动合同期内;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五)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创造性劳动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重要生产技术工艺改造,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
  3.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形成市场竞争力强、主导产业发展的名牌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高新区企业的产品或科技项目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才。
  (六)申报参评者的工作业绩,原则上限制在近三年取得的成果;
  (七)已获得过该奖项的科技人才不能以相同条件重复申报。
  四、申报时间
  每年9月1日—9月30日集中受理申报。
  五、评选办法
  1.申报:根据条件,申报人所在企业向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办公室提交创新科技人才奖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创新科技人才奖申报表》、《创新科技人才奖申报汇总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报表、纳税证明(经税务局盖章);
  (3)劳动合同;
  (4)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5)申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主要技术成果证明、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审核:由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办公室牵头,组织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人选。
  3.审定: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办公室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提交评审建议方案,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获奖人选。
  4.公示:对主任办公会审定的获奖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界对获奖人选的意见。
  5.表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人选,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人才试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评选认定条件和奖励标准如有变动,以当年发布的内容为准。原新开〔2014〕6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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