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5-19
各有关部门、各相关收费单位:
现将《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区取消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自2015年4月1日起,全区停止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核发的自动失效)。5月底前,各收费单位须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统一上缴原发证机关。
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和停发收费许可证后,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1、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要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信息,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示。网站初次公示须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并将公示内容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收费单位信息及收费政策改变的应及时更新,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报告,并变更网站公示内容。未在网上公示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2、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报送上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1),收费单位情况变更的需同时报送收费单位情况变更表(详见附件2)。收费情况报告表可在新乡市价格信息网站下载。同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还需在线报送上年度收费情况,网站网址:用户名:单位规范性全称,密码 123456。
三、进一步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还应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同步公示。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
2、收费单位情况变更报告表
3、《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119号)
4、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明细表
经济发展局 财 政 局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