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4-10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做好收费统计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务必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上年度收费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
二、各收费单位在今年5月底前报送2014年度收费情况报表时,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缴原发证机关。
三、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后,各收费单位要根据国家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收费公示内容。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 乡 市 财 政 局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