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6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继续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在新乡高新区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登记,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与条件
  (一)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经财政部、省财政厅审批或确认,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限内;
  (二)依法成立,在河南省注册登记,各项法律手续齐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培训、考试合格率和其他各项指标均达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标准,且工作人员中,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低于四名;
  (五)经营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完备、制度健全;
  (六)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库、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
  凡拟在高新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首先在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
  二、登记内容
  1.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采购代理机构经营场所、主要办公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及经营理念简介(按附表二格式填写);
  5.采购代理机构法人及在新乡高新区开展业务的主要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按附表三格式填写)及职称、学历及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人社部门所出具的上年度个人社会保证金缴纳证明;
  8.采购代理机构近两年来的主要经营业绩。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如实提报上述资料,不得故意隐瞒、虚报,否则一律不予登记。
  三、登记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权利义务
  (一)获准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在高新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获准登记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依法维护委托人、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并予以解释;
  4.对不应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5.对供应商质疑做出答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登记程序
  凡拟在高新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后,按上述规定装订好登记材料(一式两份),并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文件和人员职称、学历及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内部设施照片、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一并报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对登记。
  首次登记后,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资格、代理范围的变更及法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变动等情况,均应随时报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变更登记。
  报名时间:2015年3月17日—3月19日
  报名地点: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3-3539923
  电子邮箱:zfcggxq@163.com
 
高新区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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