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2-27
各有关部门:
《新乡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7日
新乡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优化队伍结构,不断提高公共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窗口单位派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的原则。即窗口工作人员编制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业务工作受原单位领导;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四条 人员的选派
1、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端正,大局观念较强;
(2)精通本部门审批办证收费业务;能熟练操作电脑,责任心强;
(3)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紧张严格的窗口工作;
(4)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2、窗口首席代表的选派,除符合第1款要求外,原则上为副科职以上干部。对进驻中心的实行集中审批办证的事项,各窗口首席代表应自觉地担负职责,并以高度的责任感行使权利。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执行AB角制度,A岗责任人原则上是首席代表,并遵守以下规定:
(1)A岗责任人因学习、休假、外出踏勘等原因离岗(请假)时,按中心请销假制度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由B岗责任人履行A岗责任人的职责,双方要及时做好业务交接,确保工作不出差错。
(2)各窗口人员原则上只能在AB角之间替补,中心将加强对各窗口执行AB岗情况的督查。因落实AB岗制度不力出现空岗现象、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追究窗口单位及AB岗人员责任。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选派,并经中心同意,在中心窗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特殊情形必须中途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窗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人员调整申请,并附新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和工作实绩等);
(2)经中心同意调整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填写《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调回原单位申请表》,经窗口单位及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调整;
(3)调整人员时,实行“先进后出”制,即新进人员和调出人员必须在窗口共同工作5个工作日以上,以老带新,使新进人员全面熟悉中心的规章制度,掌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许可审批程序等;
第七条 调进人员到中心报到时,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须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中心规章制度,按照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办事,服从中心的管理。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和活动。
第十一条 调出人员的个人鉴定由中心做出,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由中心提出调整要求,窗口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严重违纪的人员,中心建议将其退回窗口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由窗口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人员的管理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主要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由区人劳部门统一安排,由中心具体负责,考核结果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反馈给各窗口单位,由窗口单位交区人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