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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7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振中街办事处:
  《新乡高新区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


新乡高新区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工作效能,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加强效能监察,保障重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效能责任过错的范围
  管委会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规定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违反有关“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目标责任”等制度,未按要求完成管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项。
  二、行政效能责任过错的类别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一般行政过错责任、严重行政过错责任和特别严重行政过错责任。
  (一)一般行政过错责任。情节轻微,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
  (二)严重行政过错责任。情节严重,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大。
  (三)特别严重行政过错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
  三、效能监察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责任单位的追究方式为:
  1.行政告诫(约谈);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责任人的追究方式为:
  1.行政告诫(约谈);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组织处理;
  6.政纪处分。
  四、效能监察责任追究的类别
  根据行政过错的严重程度,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一般行政过错责任,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告诫处理,给予责任人行政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二)对严重行政过错责任,给予责任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处理。
  (三)对特别严重行政过错责任,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资格处理,给予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或组织处理,或依照行政纪律给予政纪处分。
  (四)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一年内出现三次同档次追究的,应当加重档次追究一次。
  五、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根据管委会工作安排部署,对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事项,由管委会的行政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效能监察。
  (二)行政监察机构在实施效能监察前,通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效能监察中发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存在行政过错,提出效能监察建议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效能监察中发现责任人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五)责任追究意见和行政处分建议由管委会研究批准后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六、其他规定
  (一)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行政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联合检查、暗访、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工作会议、列席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形式开展工作。
  (二)一般事项的效能监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的效能监察处理决定,人事部门备案存档,作为考核部门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和申诉。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管委会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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