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2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
  《新乡高新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2日

 

 


新乡高新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河南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豫办〔2009〕14号)、《新乡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新办〔2010〕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大事项是指在我区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以及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基本要求是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四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区管委、党委作出决策的,由管委、党委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区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会商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需要多部门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制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组成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第三章  审核单位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为“重大政策”风险评估的审核单位,区经发局为“重大项目”风险评估的审核单位,相关主管部门为“重大活动”风险评估的审核单位,各乡镇、办事处为本辖区内由本级实施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审核单位。
    第六条  将风险评估作为重大项目审批(审议)的前置条件,实行风险评估报告和重大项目决策内容同时审批同时审议,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上会、不研究、不决策、不审批。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管委会办公室、综治、经发、纪检监察、信访、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区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督办工作,对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组织召开评估事项风险审核会议,实施靠前指挥和决策,对失责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乡(办)成立由乡(办)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政法、信访稳定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乡(办)部门负责人和县直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级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办)综治办。
    第九条  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有关乡、办和部门参加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  评估内容

    第十条  风险评估要围绕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开展分析评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看大多数群众对整个重大事项是否支持;二是看大多数群众对事项实施方案是否满意;三是看大多数群众对事项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认可度。具体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2)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是否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5)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
    2、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
    (1)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2)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
    (3)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4)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
    (1)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2)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3)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
    (4)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4、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
    (1)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是否存在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3)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4)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六章  评估步骤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一般应遵循四个评估步骤,即: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提出评估报告。采取实地走访、利益群体座谈、利益群体听证、专家论证、乡镇(街道)意见征求等多种方式,在综合分析基础上,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情况特殊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可以简化评估步骤。风险评估按风险程度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一般评估可简化评估程序,可不出具专门的风险评估报告。重点评估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风险专项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  评估结论及运用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三种结论: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出决策后,决策机关要将评估报告送同级维稳部门,要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要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维稳部门和政法、综治、信访等有关部门也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以及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或因决策失误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责任人员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及相关条例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乡、办和区直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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