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学校食堂及学生“小饭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3-10-11

新开〔2013〕105号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及学生“小饭桌”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属各学校、各相关单位:

    《新乡高新区学校食堂及学生“小饭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9日

     

     

     

     

新乡高新区学校食堂及学生“小饭桌”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堂及“小饭桌”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监管,针对学校、学校周边及群众反映的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学校及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素质,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确保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广大师生餐饮消费安全得到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整治区域

    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餐饮单位、饮食摊贩和学生小饭桌。学校周边指校门两侧及街道对面两侧200米以内范围;学生小饭桌即校外托餐机构,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实体,多位于居民家内。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品留样、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及责任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个人卫生情况等;特别要检查食堂后厨有无过期、霉变和腐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有无使用地沟油、病死病害猪肉和农残超标的蔬菜,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等;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对限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严厉行政处罚,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等现象发生。

    二是学校周边餐饮单位、饮食摊贩专项整治。卫生、城管、工商、公安和关堤乡、办事处等部门对学校周边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单位和饮食摊贩开展专项整治。整治重点包括餐饮服务许可、饮食摊贩备案、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餐(用)具洗涤消毒、食品添加剂、一次性消毒餐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个人卫生情况等,确保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对不具备餐饮安全保障能力、无证无照经营的餐饮单位和摊贩依法取缔。

    三是清理整顿学生“小饭桌”。对学生小饭桌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法经营。区教育、卫生、工商、社区等部门负责区内学生“小饭桌”的全面摸底、检查、清理和整顿,重点检查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餐(用)具洗涤消毒、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个人卫生等情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依法取缔。

三、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10月24日止。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对学校及周边餐饮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暗访调查,切实掌握安全现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办事处和教育部门要摸清“小饭桌”底数;各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安排部署。

    (二)整治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重点内容全面开展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及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经营违法行为。成立督导组,对各部门整治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4日)。对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制定长效管理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一)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应急方案的制定实施及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区卫生局负责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区工商分局负责学校内部及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区质监分局负责对学校食堂或以学生为供应对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对学校周边及学生为供应对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

    (五)振中街办事处和区卫生局负责对各社区学生“小饭桌”进行全面摸底、检查、清理和整顿。重点检查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餐(用)具洗涤消毒、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个人卫生等情况。

    (六)区南环分局、城管局负责学校周边无证流动摊贩的取缔工作。

    (七)关堤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学校、幼儿园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和食品小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八)南环分局要对涉嫌犯罪的制假售假者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手软。

    (九)区农办和商务局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新乡高新区学校食堂及小饭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推进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强化工作责任,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力、出现较大失误、给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规范提升,加强保障。区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规划和有效方案,强化学校饮食保障。各学校要加大投入,积极主动为学生提供方便,改善学校食堂硬件和饭菜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三)注重协作,形成合力。学校食堂及“小饭桌”专项整治点多、面广,涉及部门较多,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信息沟通和联动,形成合力,提高整治效率。

    (四)加强宣传,保持稳定。区教育部门要向学生宣传校外就餐的风险和危害,引导学生尽可能不到校外就餐;通过张贴宣传单、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区宣传小饭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要求,形成全社会关注学生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信息管理,认真总结经验。专项整治期间,各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信息联络员,加强沟通,并于每周五上午12时前报送本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电子版(邮箱:xxgxqsab@126.com)。整治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要就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3年10月24日前报送区食安办。

附件:1.新乡高新区学校食堂及学生“小饭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新乡高新区“小饭桌”食品安全要求

     

附件1

     

新乡高新区学校食堂及学生“小饭桌”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学胜  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齐振田  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广富  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立勋  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文良  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成  员:张立鹏  区社会事业局局长、食安办主任

            刘玉平  南环分局局长

            穆  东  区质监分局局长

姚  雷  区工商分局局长

申兵伦  区农村经济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

杨连琴  区商务局局长

张孟千  关堤乡乡长

桑佩梅  振中街办事处主任

            祁增伟  区城管局局长

曹艳菊  区教育局副局长

傅善勇  区卫生局副局长  

     

附件2

     

新乡高新区“小饭桌”食品安全要求

     

一、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承担餐饮食品安全责任。

二、对开办学生“小饭桌”的个体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禁止从事学生小饭桌活动。

三、学生“小饭桌”开办者从事餐饮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厨房,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2、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

3、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并设学生洗手、消毒设施;

4、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5、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米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防蝇防尘设施;

6、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7、有进货查验、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应急处置等制度。

四、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五、学生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

六、学生餐具、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七、不得经营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八、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关,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十、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十一、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年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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