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挖掘城市道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31

新开〔2013〕59号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新乡高新区挖掘城市道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乡高新区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8日

 

 

 

 

新乡高新区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乡市市政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及《城市道路养护规范》(CJJ36—90)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他需要破除路面、地下顶进作业等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到区规划管理局、交通城建局、城市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范围、工期、平面图);

    2、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复;

    3、有关设计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二、挖掘城市道路收费及修复标准

1、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豫建城〔2005〕76号文件中规定的修复标准进行收费。

2、修复标准:施工单位应将开挖的沟(坑)槽分层夯填至原道路路基结构层下方,或者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道路的路基结构层及面层由高新区另行委托施工单位恢复,工程质量由高新区委托的施工单位全部负责。

三、挖掘城市道路收取押金及修复标准

1、押金标准:参照高新区道路结构层的普遍做法,经核算,道路结构层向上(含结构层)各种路面的押金收取标准如下:

沥青砼路面  300元/m2;

水泥砼路面  260元/m2;

铺装人行道  120元/m2。

2、修复标准:施工单位应将开挖的沟(坑)槽分层夯填至原道路路基结构层下方,或者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道路的路基结构层及面层应按照原道路结构层的做法原样恢复。

四、施工质量要求

1、沟槽回填:如施工单位设计图纸有要求的,按图纸要求施工,图纸无要求的应采用12%石灰土分层夯填至原道路路基结构层下方,压实度不低于95%,需提供监埋验收签字的回填土相关资料。

2、道路结构层及面层的恢复:按照原道路结构层的做法原样恢复,原道路结构层的做法由审批破路的单位提供。施工中应由监理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跟踪检查验收,并提供相应验收资料和试验报告。

3、施工中无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资料或资料不全者,交通城建局不予认可接收,并扣除相应押金。

4、由于挖掘单位在施工中发生超挖及地下软土处理不当造成道路沉降或塌陷的,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费用均由挖掘单位全面负责。

5、由审批单位委托专业的监理单位对道路恢复质量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应承担此项监理费用,监理费取费标准按道路修复造价的1-3%计取。

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道路沿线设置围挡。两端须设置醒目施工标志(标明施工单位、批准挖掘期限、范围等内容)和安全警示标志,沿管线围栏,围场施工要留出人行通道,夜间悬挂红灯(含导向标志、指路牌等),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2、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时清理。禁止沿街堆放,占用市政道路或人行道,或造成市政管井堵塞。禁止私拉乱运,沿街抛洒,带泥上路。

3、施工中不得损毁或堵塞道路附属设施(检查井、管道、人行道、路灯等)。

    4、挖掘施工中遇到其它设施或不明物体、障碍物时,挖掘单位要及时通知交通城建局,交通城建局应及时派监督人员配合挖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处理。

    5、经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须按批准的位置、范围、期限组织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押金退还

1、工程资料齐全,质量达到规范要求,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押金自工程完工,监理验收合格后退还一半,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退还剩余一半押金。

2、工程若在一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及时修补。否则将由区交通城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并对施工单位处相当于维修费两倍的罚款。

七、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挖掘和修复施工现场两端竖立施工标志或者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2、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未按规定及时清运的;

    3、紧急抢修各种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4、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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