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5-16
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局,红旗区、卫滨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委(农办)、平原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36号)精神和《河南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阳光办〔201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
2.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3.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二、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各项目实施县阳光办在主动与相关业务部门及本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认定公告,公布认定时间、条件、程序和相关报送材料,告知相关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资格。
(二)自愿申报。培训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能力,自主向所在县阳光办申报拟培训专业及培训能力。
(三)现场考察。项目实施县阳光办在接受申报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对培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申报的专业、培训能力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核实。
(四)认定上报。项目实施县阳光办根据考察结果,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择优初步认定培训基地,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五)审核汇总。市阳光办对项目实施县初评上报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报省阳光办核准。
(六)核准备案。省阳光办将各地认定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经汇总核准后,在河南省农业科教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备案管理,并上报农业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定培训基地是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培训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扎实认真地开展基地认定工作。
(二)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每个项目实施县认定的培训机构不超过3家,各县(市)、区认定的培训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分配的数量。培训任务要向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的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倾斜,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机校的作用,加强培训资源整合,择优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作为实习实训基地。
(三)明确培训工种及任务。认定培训基地时,要同时明确该基地承担的培训工种及任务。对部分专业和工种,项目实施县没有相应培训机构的,可由市阳光办从市属培训机构中认定培训基地。
(四)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1、基地认定报告。包括基地认定程序要求的各项内容。
2、基地认定表格。《河南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申请表》一式5份和《河南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汇总表》一式2份,《河南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登记表》在各地任务分解后及时填写上报。2012年承担有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今年被批准继续承担培训任务的,不再上报附表1。
报送时间截止在2013年5月22日前。
联 系 人:宋春丽
联系电话:2851059
电子信箱:xxsngx@163.com
新乡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