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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乡国家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4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新乡国家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
第一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驻区各单位:

    现将《新乡国家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5日

 


新乡国家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
第一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及全区各部门招商引资积极性,营造浓厚全员招商氛围,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吸引更多外来投资,引进符合我区产业主导方向、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以外单位或个人在本区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等。
    第三条  凡向本区提供有效信息,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和服务职责,使项目成功落户本区并实施的个人或组织为第一引荐人。本区对项目第一引荐人实行奖励(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不适用此奖励范围;管委会公职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内)。
    同一项目对引荐单位或个人不重复计奖,对个人的奖励从单位奖励中按一定比例兑现,由引荐单位和引荐个人自行协商。
    第四条  引进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引荐项目成功:
    (一)在高新区工商及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开工建设。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对成功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亿-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第一引荐人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亿-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第一引荐人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0亿元以上的,奖励第一引荐人20万元。
    对以上成功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凡投资额特别大、对本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期,引荐人到项目受理单位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信息登记表》。
    2、申请。引荐成功后,引荐人向项目受理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申请书》。
    3、确认、审批。项目受理单位对引荐人的资格进行最终确认并出具确认书。引荐人凭确认书和所引荐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引荐奖励申请,项目受理单位对第一引荐人的奖励标准进行评估并提请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奖励。
    4、未尽事宜由主任办公会指定部门协商解决。
    第七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高新区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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