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3


新开〔2012〕82号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局办、中心、关堤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高新区改革发展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高新区户籍且在高新区居住,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含)至8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30元,90(含)至9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含)以上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区管委会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发放标准。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新乡高新区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二)初审把关。对申报相关材料,经村(社区)委会初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所在乡政府(办事处)。乡政府(办事处)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季度末10日内将本辖区拟享受高龄津贴的申请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报区社会事业局。
    (三)会审认定。社会事业局对乡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组织专人进行核实,确认最终发放名单。
    对于亡故的高龄老人,由代理人向村(社区)委会提出停止津贴发放申请,所在乡政府(办事处)负责上报至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建立定期核查制度。社会事业局和乡政府(办事处)要每半年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核查一次,对已亡故的要及时取消津贴。
    (四)其他规定。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提高享受津贴标准的,须再提交申请。
    四、发放办法
    1、在津贴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金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委会调查核实、乡政府(办事处)审核、社会事业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2、高龄津贴由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相应的补助资金。
    3、高龄老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达到享受补贴年龄的,一次发放一个季度(三个月)补贴,在每季度的第二或第三个月达到享受补贴年龄的,从下一季度开始执行。
  4、高龄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由社会事业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内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至申请人生活津贴专用账户。
    五、资金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社会事业局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
    六、工作要求
   乡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周密组织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把好事办好。乡政府(办事处)、区社会事业局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津贴,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并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区社会事业局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要根据数据库的动态变化及时做好清理工作,做到不漏发、不超发、不重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公安分局要做好户籍管理工作,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坚决杜绝非法落户、办理虚假户口和“人情户”、违规审批户口等问题,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区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放时间
    高龄津贴发放制度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闭
关闭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