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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29

  近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称《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推动科创资源集群共享,实现产城融合发展,我市借鉴昆山、嘉兴、郑州等先进地市出台的新型产业用地相关政策经验,积极探索新型工业用地新路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在广泛征求市直各有关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七项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项:定义与类型。新型工业用地是指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M0用地和工改M0用地。

  第二项:适用范围。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心城区市级专业园区,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适用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三项:项目准入和审查主体。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实行产业准入,须符合市工信局制定的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六大新型产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发展需求,补充符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优势、彰显地域特色的新产业、新业态。具体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四项:规划管理。新型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不高于3.5;建筑密度不低于4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停车位配建指标除厂房、车间、仓库和内部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工业仓储物流建筑配建标准配置外,其他建筑按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如有特殊需求,应进行专门论证。

  第五项:用地管理。新增M0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工改M0按照原土地剩余年限确定。新增M0地价计算公式为M0=1.2*M*(1-X)+0.5*B*X(其中M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表地价;B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表地价;X为可分割转让比例);工改M0用地以新增M0出让地价为基础,按照剩余年限进行修正,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六项:不动产权管理。配套用房不得转让,产业用房的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的49%;不动产权证书需注明“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转让可按栋、按层、按基本单元登记,按栋最小登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基本单元最小登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七项:履约监管和试行期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监管。《实施意见》试行期3年,每个县(市、区)应先做1-2个试点项目,总结完善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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