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02
一、出台背景
《森林法》中提出:“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也有明确要求:“对新造幼林地进行封山育林”。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二、出台意义
《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快培育我市山区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新幼林等山区生态资源,扩大森林面积。为科学管理封山育林区域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三、主要内容
《新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共分26条。
第一,明确了封山育林的立法目的、范围、定义和原则。封山育林是一项适合山区的造林技术措施,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灌木林地,以及乔木林、竹林,通过封禁或者辅以人工辅助育林措施,保护并促进幼苗幼树、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从而达到恢复形成森林、灌木林或者提高森林质量的目的。
第二,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各主体的主要职责。卫辉市、辉县市和凤泉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封山育林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规划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公安、财政、发改、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封山育林相关工作。
第三,明确了封山育林的过程。一是“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封山育林地块的调查和统计,合理划定封山育林区,提出封山育林方案,明确封育界限、面积、方式、期限和相关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二是“育”。根据林木生长情况,按照充分利用自然力、适当人为干预的基本原则,可以采取人工辅助育林措施,促进森林植被的恢复,缩短封山育林周期,提高封山育林效果。三是“解”。封山育林期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对封山育林成效进行评价,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解除封山育林;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适当延长封山育林期限。四是“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