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28
为加强全市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实际,起草了《新乡市加强公路保护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起草原因、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原因
一是《意见》是为进一步完善《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9〕86号)。二是2009年至《意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修正,相关条文有较大的调整。2011年国务院新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保护工作明确了具体的落实要求,落实公路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任务分工、公路赔补偿等事项需进一步明确。三是2019年事业单位改革后,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移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2021年放权赋能改革工作完成后,交通运输48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县(市)行使;2015年、2019年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后,交通运输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出台《意见》可以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新变化、新调整集中体现,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和相关工作的衔接统一,推动全市公路保护工作有序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起草过程
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乡市交通运输局首先对全市公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解决方案及理由依据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形成建议报请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组织了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座谈交流,拟订出《意见》草稿。其次将草稿面向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25个单位和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征求,共收集到市资源规划局等2个单位的反馈意见2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纳意见2条,并将调整后的草稿按照要求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最后,经2023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此稿。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2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第一、二条明确了公路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负责对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的管理、监督。各级公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国道、省道路产的日常管理单位是属地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公路路产的日常管理单位是属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服务中心)。
(二)第三至第五条明确了公路相关范围的划定标准。如明确了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5米范围为公路用地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3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国省道不少于5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为新建村镇、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安全距离。
(三)第六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在公路实施各项活动的禁止行为。如未经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各项损坏、污染公路及影响公路畅通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四)第十七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在公路上需要经过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可以依法开展的各项涉路施工活动;对破坏、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依法对公路部门进行赔(补)偿。
(五)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对公路保护工作的义务。
(六)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公路保护工作的责任。
(七)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意见》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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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公路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